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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驰翰拍卖有限公司拍卖公告
上海驰翰2011年金秋大型艺术品拍卖会 拍卖时间:2011年 11月 2日 -11月3日上午9:30-下午18:00 预展时间:2011年10月31日-11月1日 上午9:30-下午18:00 拍卖/预展地址:上海大酒店(上海市黄浦区九江路505号)四楼 现场电话:53538888转拍卖现场 拍卖标的:... 详细>>
    拍卖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规则制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公司章程,参照国际通行惯例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名词解释
      本规则各条款内,下列词语具有以下定义:
      (一)“本公司”指上海驰翰拍卖有限公司;
      (二) “委托人”指委托本公司拍卖本规则规定范围内拍卖品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本规则中,除非另有说明或根 
          据特殊需要,委托人均包括委托人的代理人;
      (三)“竞买人”指根据中国法律规定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在参加本公司举办的拍卖活动中,登记并办理了必要手续,参加竞买拍卖品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竞买人应当具备法律、法规对拍卖品的买卖条件或对竞买人的资格所规定的条件或资格。本规则中,除非另有说明或根据特殊需要,竞买人均包括竞买人的代理人;
      (四)“买受人”指在本公司举办的拍卖活动中以最高应价购得拍卖标的的竞买人;
      (五)“拍卖品”指委托人所有或者依法可以处分并交予本公司供拍卖活动拍卖的物品,尤其指本公司任何图录内编有任何 
      编号而加以说明的物品;
      (六)“拍卖日”指在某次拍卖活动中,本公司公布的正式开始进行拍卖交易之日。若公布的开始日期与开始拍卖活动实际 
      日期不一致,则以拍卖活动实际开始之日为准;
      (七)“拍卖成交日”指在本公司举办的拍卖活动中,拍卖师以落槌或者以其他公开表示买定的方式确认任何拍卖标的达成 
      交易的日期;
      (八)“落槌价”指拍卖师落槌决定或以其他公开表示买定的方式确认将拍卖标的售予买受人的价格;
      (九)“出售收益”指支付委托人的款项净额,该净额为落槌价减去按比率计算的佣金、各项费用及委托人应支付本公司的
      其他款项后的余额;
      (十) “购买价款”指买受人因购买拍卖品而应支付的包括落槌价、全部酬金、应由买受人支付的其他各项费用以及因买受
      人不履行义务而应当支付的所有费用在内的总和;
      (十一)“各项费用”指本公司对拍卖标的进行保险、制作拍卖标的图录及其他形式的宣传品、包装、运输、存储、保管等
      所收取的费用以及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或本规则规定
      而收取的其他费用;
      (十二)“保留价”指委托人提出并与本公司在委托拍卖合同中确定的拍卖标的最低售价;
      (十三)“参考价”指在拍卖标的图录或其他介绍说明文字之后标明的拍卖标的估计售价,并非实际售价,参考价在拍卖日
      前较早时间估定,有肯能调整;
      (十四)“海关关封”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封境外人员带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文物经查验准予放行后在该文物物 
      品上加封的封条。该封条必须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文物管理部门拆封。

      第三条 规则适用范围
      本公司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和政策允许的范围内,组织和开展拍卖活动。凡参本公司所组织的拍卖活动的委托
      人、竞买人、买受人和其他相关各方均应按照本规则执行。

      第四条 特别提示
      在本公司举办的拍卖活动中,本公司一般担任委托人的代理人、竞买人的最高应价经拍卖师落槌或者以其他公开
      表示买定的方式确认时,即表明委托人与该竞买人之间关于拍卖品的买卖合同之相应条款。凡参加本公司拍卖活动委
      托人、竞买人和其他相关各方必须仔细阅读并遵守本规则,并对自己参加本公司拍卖活动的行为负责。如因未仔细阅
      读本规则而引发的任何损失或责任均由行为人自行承担。本规则之规定,构成本公司以拍卖人身份与委托人及买受人
      订立合约之相应条款。本规则之规定亦构成委托人与买受人之间关于拍卖品的买卖合同之相应条款。因此,凡参加本
      公司拍卖活动的委托人、竞买人、买受人和其他相关各方必须仔细阅读并遵守本规则。并对自己参加本公司拍卖活动
      的行为负责。如因未仔细阅读本规则而引发的任何损失或责任均由行为人自行承担。

      第二章 关于委托人的规定

      第五条 委托程式
      委托人委托本公司拍卖其物品时:
      (一)委托人若为自然人的,必须应持有有效身份证,并与本公司签署委托拍卖合同;
      委托人若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凭有效注册登记文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者合法的授权
      (二)委托证明文件,与本公司签署委托拍卖合同;委托人一旦与本公司签订委托拍卖合同,即表示同意接受并遵照执行本拍卖规则的各项条款。
      (三)委托人委托本公司拍卖其物品时,即自动授权本公司对该物品自行制作照片、图示、图录或其他形式的影像制品;或进行公关发表、宣传;
      (四)拍卖品从境外带入,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规定办理入境手续,并由国家文物管理部门拆除海关关封登记备案后方可委托拍卖。

      第六条 委托人之代理人
      委托人委托代理人拍卖物品的,应向本公司出具相关委托证明文件。包括:
      (一)委托人的代理人若为自然人的,必须持有有效身份证;
      (二)委托人的代理人若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凭有效注册登记文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者合法的授权委托证明文件。
      本公司有权对上述委托事项以本公司认为合理的方式进行核查。

      第七条 委托人之保证
      委托人就其委托本公司拍卖的拍卖标的不可撤销地向本公司及买受人保证如下:
      (一)其对该拍卖标的拥有完整的所有权或享有处分权,对该拍卖品的拍卖不会侵害任何第三方的合法权益(包括著作权权益),亦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其已尽其所知,就该拍卖标的的来源和瑕疵向本公司进行了真实、全面和详尽的披露和说明,不存在任何隐瞒或虚构之处;
      (三)如果其违反上述保证,造成拍卖标的的实际所有权人或声称拥有权利的任何第三人提出索赔或诉讼,致使本公司及/或买受人蒙受损失时,则委托人应负责赔偿本公司及/或买受人因此所遭受的一切损失,并承担一切法律责任。

      第八条 保留价
      除本公司与委托人约定无保留价的拍卖品外,所有拍卖品均设有保留价。保留价由本公司与委托人通过协商书面确定。保留价一经双方确定,如其一方需更改,须事先征得另一方的书面同意,否则无效。
      在任何情况下,本公司不对某一拍卖品在本公司举办的拍卖会中未达保留价不成交而承担任何责任。
      拍卖品流标之后,经委托方授权后,本公司有权以其保留价在该次的拍卖会后出售,委托方须向本公司支付佣金以及其他各项费用。

      第九条 未上拍拍卖品
      委托人与本公司签署委托拍卖合同且将拍卖标的交付本公司后,若因任何原因致使本公司认为某拍卖标的不适合
      由本公司拍卖的,则委托人应自收到本公司领取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取回该拍卖标的(包装及搬运等费用自行负担),本
      公司与委托人之间的委托拍卖合同自委托人领取该拍卖标的之日解除。若在上述期限,委托人未取回拍卖标的的,则
      本公司与委托人之间的委托拍卖合同自上述期限届满之日即告解除。若在委托拍卖合同解除后七日内,委托人仍未取
      回拍卖品的,则本公司有权以公开拍卖或其他本公司认为合适的方式及条件出售该拍卖品,处置所得在扣除本公司因
      此而产生的全部费用后,若有余款,由委托人自行取回。 

      第十条 拍卖中止
      如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则本公司有权在实际拍卖前的任何时间决定中止任何拍卖标
      的的拍卖活动:
      (一)本公司对拍卖标的的归属或真实性持有异议的;
      (二)第三人对拍卖标的的归属或真实性持有异议且能够提供本公司认可的异议所依据的相关证据材料,并按照本公司规
      定交付担保金,同时愿意对中止拍卖活动所引起的法律后果及全部损失承担全部法律责任;
      (三)对委托人所作的说明或对本规则第七条所述委托人保证的准确性持有异议的;
      (四)有证据表明委托人已经违反或将要违反本规则的任何条款的;
      (五)存在任何其他合理原因的。

      第十一条 委托人撤回拍卖品
      委托方要求撤拍全部或部分拍品,必须以书面形式通知拍卖方并按如下标准支付费用:委托方拍卖前十五日(含)
      内提出撤拍要求的,须即刻支付撤拍标的保留价的20%作为赔偿金,否则拍卖方有权将该拍卖标的按本合同规定进行
      拍卖;委托方于拍卖前四十天(含)至拍卖前十六日(含)之间提出撤拍要求,须即刻支付撤拍费(按每件1000元计),
      否则拍卖方有权将该拍卖标的按本合同规定进行拍卖;拍卖前40天以前提出撤拍,拍卖方不收取任何费用。

      第十二条 自动受保
      除委托人另有书面指示外,在委托人与本公司签署委托拍卖合同且将拍卖标的交付本公司后,所有拍卖标的将自
      动受保于本公司投保的保险,保险金额以本公司与委托人在委托拍卖合同中确定的保留价为准。此保险金额只适用于
      保险和索赔,并非本公司对该拍卖品价值的保证或担保,也不意味着该拍卖品由本公司拍卖,即可售得相同于该保险
      金额之款项。

      第十三条 保险费
      拍卖成交后,除非委托人与本公司另有约定,委托人应支付相当于落槌价百分之一的保险费。如拍卖品未能成交,
      委托人应支付相当于保留价百分之一的保险费。

      第十四条 保险期间
      如拍卖品拍卖成交,保险期限至拍卖成交日起第七日止或买受人领取拍卖品之日止(以二者中较早者为准);如拍卖
      品拍卖未成交,则保险期限至委托人收到本公司告知其领回拍卖品的通知之日起七日届满为止。

      第十五条 委托人安排保险
      如委托人在双方签署拍卖合同前以书面形式告知本公司不需投保其拍卖品,则风险由委托人自行承担,且应随时
      承担以下责任(除非法院或仲裁机构另有裁定):
      (一)对其他任何权利人就拍卖标的的毁损、灭失向本公司提出的索赔或诉讼做出赔偿;
      (二)对因任何原因造成拍卖品损毁、减失,而致使本公司及/或任何权利人所遭受的全部损失及所支出的全部费用承担赔偿责任;
      (三)将本条所述的赔偿规定通知该拍卖标的的任何承保人。

      第十六条 保险免责
      因自然磨损、固有瑕疵、内在或潜在缺陷、物质本身变化、自燃、自热、氧化、锈蚀、渗漏、鼠咬、虫蛀、大气(气
      候或气温)变化、湿度或温度转变或其他渐变原因以及因地震、海啸、战争、敌对行为、武装冲突、恐怖活动、政变、
      罢工、社会骚乱及核辐射以及放射性污染对拍卖品造成的任何毁损、减失,以及由于任何原因造成的拍品框架或玻璃、
      囊匣、底垫、支架、装裱、插册、轴头或类似附属物的毁损、减失,不在保险理赔范围之内,本公司不负赔偿责任。 

      第十七条 保险赔偿
          凡属因本公司为拍卖品所购保险承保范围内的事件或灾害所导致的拍卖品毁损、减失,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保险的法律和规定处理。本公司在向保险公司进行理赔,并获得保险赔偿后,将保险赔款扣除本公司费用(佣金除外)的余款支付给委托人。

      第十八条 竞投禁止
          委托人不得竞投自己委托本公司拍卖的物品,也不得委托他人代为竞投。若违反本条规定,委托人应自行承担相应之法律责任,并赔偿因此给本公司造成的全部损失。

      第十九条 佣金及费用
          除委托人与本公司另有约定外,委托人授权本公司按落槌价百分之十扣除佣金并同时扣除其他各项费用。尽管本公司是委托人的代理人,但委托人同意本公司可根据本规则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向买受人收取酬金及其他各项费用。

      第二十条 未成交手续费
          如某拍卖品的竞投价低于保留价的数目而未能成交,则委托人授权本公司向其收取按保留价百分之二计算的未拍出手续费,并同时收取其他各项费用。

      第二十一条 出售收益支付
          如买受人已按本规则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向本公司付清全部购买价款,则本公司应自拍卖成交日起三十五天后将出售收益以人民币方式支付委托人。

      第二十二条 延迟付款
          如本规则第三十九条的规定的付款期限届满,本公司仍未收到买受人的全部购买价款,则本公司将在实际收到买受人支付的全部购买价款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将出售收益支付委托人。

      第二十三条 撤销交易
          拍卖成交日起六十天后,如买受人仍未向本公司付清全部购买价款,委托人有权向本公司发出书面通知撤销交易。本公司将在做出同意委托人撤销交易的决定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向买受人发出撤销交易的通知。如在本公司做出同意委托人撤销交易的决定之前,买受人已经付清全部购买价款和/或已经办理完毕提货手续的,委托人撤销交易的通知视为自动废止,相关交易应按照本规则第二十二条等规定继续履行,委托人应予以必要的配合并不得就此提出任何异议。如委托人撤销交易,并经本公司同意则委托人应自收到本公司领取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取回该拍卖标的(包装及搬运等费用自行负担)。若超过上述期限,本公司有权以公开拍卖或以其他本公司认为合适的方式及条件出售该拍卖品,处置所得在扣除本公司因此而产生的全部费用后,若有余款,由委托人自行取回。

      第二十四条 税项
          依照有关法律,如委托人所得的出售收益应向政府纳税,则由委托人承担相应税费,税款由本公司依法代扣代缴。

      第二十五条 协助收取拖欠款项
      如买受人在拍卖成交日起七日内未向本公司付清全部购买价款,本公司除有权按照本规则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向买受人追索其应付的酬金及其他各项费用外,并有权根据委托人的要求,在本公司认为实际可行的情况下,采取适当措施,协助委托人向买受人收取拖欠的款项,但本公司不代表委托人向买受人提起诉讼。

      第二十六条 拍卖品未能成交
          如拍卖标的未能成交,委托人应自收到本公司领取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取回该拍卖品(包装及搬运等费用自行负担),并向本公司支付未拍出手续费及其他各项费用。本公司与委托人之间的委托拍卖合同自委托人领取该拍卖品之日解除。若在上述期限,委托人未取走拍卖品的,则本公司与委托人之间的委托拍卖合同即告解除。若在委托拍卖合同解除后七日内,委托人仍未取走拍卖品的,本公司有权以公开拍卖或其他本公司认为合适的方式出售该拍卖品,并有权从出售收益中扣除第一次拍卖中委托人应支付的未拍出手续费及其他各项费用及再次拍卖/或出售该拍卖品的所有费用,若有余款,有委托人自行取回。

      第二十七条 风险承担
      委托人应对其超过本规则规定期限未能取回其拍卖品而在该期限后所发生之一切风险及费用自行承担责任。如委托人要求本公司协助退回其拍卖品,退回的风险及费用由委托人承担,除非特别指明并负担保险费外,一般在运输中不予投保。

      第三章 关于竞买人和买受人

      第二十八条 竞买人之审看责任
          本公司对拍卖品的真伪及/或品质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竞买人及/或其代理人有责任自行了解有关拍卖品的实际状况并对自己竞投某拍卖品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一旦作出竞买决定即表明接受该拍品的一切状况(包括瑕疵)。本公司郑重建议,竞买人应在拍卖日前,以鉴定或其他方式亲自审看擬竞投拍卖品之原物,自行判断该拍卖品是否符合其描述,而不应依赖本公司拍卖品图录以及其他形式的影响制品和宣传品之表述做出决定。

      第二十九条 图录之不确定性
          因印刷或摄影等技术原因造成拍卖品在图录及/或其他任何形式的图示、影像制品和宣传品中的色调、颜色、层次、形态等与原物存在误差者,以原物为准。

      第三十条 竞买人登记
          竞买人为自然人的,应在拍卖日前凭有效身份证填写并签署登记文件;竞买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在拍卖日前凭有效的注册登记文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者合法的授权委托证明文件填写并签署登记文件,领取竞买号牌,否则不视为正式竞买人。

      第三十一条 保证金
          竞买人参加本公司拍卖活动,应在领取竞买号牌前交纳竞买保证金。保证金的数额由本公司在拍卖日前公布。上述保证金在拍卖结束后,若竞买人未能购得拍卖品,以现金交付保证金的则于当日返还竞买人,以电汇、银行转帐等转账方式交付保证金的,则于拍卖日后七个工作日内退还竞买人帐户。若竞买人购得拍卖品,则抵作部分购买价款。若有余款,则于竞买人领取拍卖品时,一并返还。

      第三十二条 委托竞投
          竞买人应亲自出席拍卖会。如不能出席,可委托本公司代为竞投。竞买人应在拍卖日前二十四小时办妥委托竞投授权文书,登记并预交保证金等手续。以支票汇款方式预交保证金的,应在拍卖前一天到帐,否则本公司有权决定是否接受上述委托。

      第三十三条 取消委托
      委托本公司竞投之竞买人如需取消委托授权,应不迟于拍卖日前二十四小时书面通知本公司。

      第三十四条 委托竞投之免责
      因代理竞投系本公司为竞买人由于特殊情况不参加现场竞投而提供的免费服务,本公司及其工作人员对竞投未成功或代理竞投过程中出现的疏忽、过失或无法代为竞投等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三十五条 委托在先原则
          若两个或两个以上委托本公司竞投之竞买人以相同委托价对同一拍卖品竞投成功,则以最优先收到授权委托书者为该拍卖品的买受人。

      第三十六条 拍卖师之决定权
          拍卖师有权代表本公司提高或降低竞价阶梯、拒绝任何竞投,在出现争议时,将拍卖品重新拍卖。

      第三十七条 拍卖成交
          竞买人的最高应价经拍卖师落槌或者以其他公开表示买定的方式确认时,该竞买人竞买成功,即表明该竞买人与委托人之间达成了关于该拍卖品的买卖合同。

      第三十八条 佣金及费用
          竞买人竞买成功后,即成为该拍卖品的买受人。买受人应支付本公司相当于落槌价百分之十五的佣金,同时应支付其他各项费用。买受人可承担本公司根据本规则第十九条的规定向委托人收取佣金及其他各项费用。

      第三十九条 付款时间
          拍卖成交后,买受人应自拍卖成交日(含成交日)起七日内一次付清购买价款并领取拍卖品(包装及搬运费用自负),否则应承担违约责任。

      第四十条 支付币种
          所有价款应以本公司指定的货币支付。如买受人以本公司指定的货币以外的其他货币支付,应按买受人与本公司约定的汇价折算或按照中国人民银行于买受人付款日前一个工作日公布的人民币与该币种的汇价折算。本公司为将买受人所支付之该种外币兑换成人民币所引致之所有银行手续费、佣金或其他费用,均由买受人承担。

      第四十一条 所有权转移
          买受人全额支付购买价款后,即获得拍卖品的所有权。

      第四十二条 风险转移
          竞买成功后,拍卖品的风险于下列任何一种情形发生后(以较早发生日期为准)即由买受人自行承担:
      (一) 买受人领取所购拍卖品;或
      (二) 买受人向本公司支付有关拍卖品的全部购买价款;或
      (三) 拍卖成交日起七日届满。

      第四十三条 领取拍卖品
          买受人须在拍卖成交日(含成交日)起七日内领取所购买的拍卖品。若买受人未能在拍卖成交日起七日内领取拍卖品,则因逾期后对该拍卖品的搬运、存储及保险等费用均由买受人承担,且买受人应对其所购拍卖品承担全部责任,即使该拍卖品仍由本公司或其他代理人代为保存,本公司及其工作人员或其代理人对任何原因所致的该拍卖标的的毁损、减失,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四十四条 包装及搬运
          本公司工作人员应买受人要求代为包装及处理购买的拍卖品,仅视为本公司对买受人提供的服务,若因此发生任何损失均由买受人自行承担。在任何情况下,本公司对因任何原因造成的玻璃或框架、囊匣、底垫、支架、装裱、插册、轴头或类似附属物的损坏不承担责任。此外,对于本公司向买受人推荐的包装公司及装运公司所造成的一切错误、遗漏、损坏或减失,本公司亦不承担责任。本公司可以酌情决定是否接受买受人要求,提供代为包装及处理的服务。

      第四十五条 拍卖品出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限制带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的拍卖品,本公司将在拍卖品图录或拍卖会现场予以说明;允许带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的拍卖品,买受人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自行办理出境手续。

      第四十六条 未付款之补救方法
          若买受人未按照本规则第三十九条的规定足额付款,本公司有权采取以下之一种或多种措施:
      (一)竞买人购得拍卖品后,若买受人未按照本规则规定时间缴付购买价款,竞买保证金不予退还。同时还应按照本规则
      规定承担相应责任;
      (二)在拍卖成交日(含成交日)起七日内,如买受人仍未足额支付购买价款,本公司则自拍卖成交日后第八日起就买受
      人未付款部分按照日息万分之三收取利息,直至买受人付清全部款项之日止,买受人与本公司另有协议者除外;
      (三)对买受人提起诉讼,要求赔偿本公司因其违约造成的一切损失,包括因买受人迟付或拒付款项造成的利息损失;
      (四)留置本公司向同一买受人拍卖的该件或任何其他拍卖品,以及因任何原因由本公司占有该买受人的任何其他财产或
      财产权利,留置期间发生的一切费用及/或风险均由买受人承担。若买受人未能在本公司指定时间内履行其全部相关义务,则本公司有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处分留置物。处分留置物所得不足抵偿买受人应付本公司全部款项的,本公司有权另行追索;
      (五)自拍卖成交日起六十日内,如买受人仍未向本公司付清全部购买价款的,本公司有权撤销或同意委托人撤销在同一或任何其他拍卖中向同一买受人售出的该件或任何其他拍卖品的交易,并要求买受人支付相当于成交价的20%的金额的违约金;如果违约金不足以弥补因撤销该笔或其他交易致使本公司所蒙受损失,本公司还有权要求买受人赔偿损失;
      (六)经征得委托人同意,本公司可按照本规则规定再行拍卖或以其他方式出售该拍卖品。原买受人除应当支付第一次拍卖中买受人及委托人应当支付的佣金及其他各项费用并承担再次拍卖或以其他方式出售该拍卖品所有费用外,若再行拍卖或以其他方式出售该拍卖品所得的价款低于原拍卖价款的,原买受人应当补足差额。

      第四十七条 延期领取拍卖品之补救方法
          若买受人未能按照本规则第四十三条规定的时间领取其购得的拍卖品,则本公司有权采取以下之一种或多种措施:
      (一)将该拍卖品储存在本公司或其他地方,由此发生的一切费用及/或风险均由买受人承担。在买受人如数支付全部购   
      买价款后,方可领取拍卖品(包装及搬运费用自负);
      (二)对该拍卖品行使留置权,若买受人延迟领取该拍卖品超过三十日时,本公司有权视具体情况以公开拍卖或以其他本 
      公司认为合适的方式及条件出售该拍卖品,处置所得在扣除本公司垫付的保管费、搬运费、保险费、公证费等本公司因处置该拍卖品而产生的全部费用后,若有余款,由买受人自行取回。

      第四章 关于本公司

      第四十八条 本公司之决定权
          本公司对下列事宜拥有完全的决定权:
      (一)通过拍卖品图录及/或新闻媒体及/或其他载体对任何拍卖品作任何内容说明及/或评价;
      (二)是否应征询任何专家意见;
      (三)拍卖品在图录中插图的前后顺序、位置、版面大小等的安排以及收费标准;拍卖品的展览/展示方式;拍卖品在展览/展示过程中的各项安排及所应支付费用的标准;
      (四)本公司对某拍卖品是否适合由本公司拍卖;拍卖地点、拍卖日期、拍卖条件及拍卖方式等事宜。

      第四十九条 保密责任
      本公司有义务为委托人、竞买人及买受人保守秘密,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和本规则维护委托人、竞买人、
      买受人和本公司的正当权益不受侵害。

      第五十条 瑕疵担保
      本公司的对拍卖品的真伪及/或品质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竞买人及/或其代理人应亲自查看拍卖品原物,并对自己所竞投某拍卖品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第五十一条 鉴定权
      本公司认为需要时,可以对拍卖品进行鉴定。鉴定结论与委托拍卖合同载明的拍卖品的状况不符的,本公司有权
      要求变更或者解除委托拍卖合同。

      第五十二条 著作权
      本公司有权自行对委托人委托本公司拍卖的任何物品制作照片、图示、图录或其他形式的影像制品和宣传品,并
      依法享有上述照片、图示、图录或其他形式的影像制品和宣传品的著作权,有权对其依法加以使用。

      第五十三条 拍卖品图录
      为便于竞买人及委托人参加拍卖活动,本公司均将制作拍卖图录,拍卖图录中的文字参考价、图片仅供竞买人参考,不表明本公司对拍卖品的真实性、价值、色调、质地、有关缺陷等所作的担保。

      第五十四条 影像及货币兑换显示板
      为方便竞买人,本公司可能于拍卖中使用影响投射或其他形式的显示板,其所示内容仅供参考。本公司对显示板所示之数额、拍卖品编号,拍卖品图片或参考外汇金额可能出现误差及因此导致的任何误失、不负任何责任。

      第五十五条 本公司之选择权
      本公司有权酌情拒绝任何人参加本公司举办的拍卖活动或进入拍卖现场,或在拍卖会现场进行拍照、录音、摄像等活动。

      第五十六条 异常情况处理
      当拍卖现场出现异常情况,本公司有权根据实际情况作出相处处理。如拍卖现场出现任何争议,本公司有权予以协调解决。

      第五十七条 免除责任
      本公司作为委托人的代理人,对委托人或买受人的任何违约行为不承担责任。

      第五章 其他

      第五十八条 通知
      竞买人及委托人均应将其固定有效的通讯地址和联络方式告知本公司,若有改变,应立即书面告知本公司。本规
      则中所提及之通知,仅指以信函或传真形式发出的书面通知。如以邮递方式发出,一旦本公司将通知交付邮递部门,
      则视为本公司已发出该通知,同时应视为收件人已按正常邮递程序收到该通知。如以传真方式发出,则传真发送当日
      为收件人收到该通知日期。

      第五十九条 可分割性
      如本规则之任何条款或部分因任何理由被有权机构认定为无效、不合法或不可强制执行,本规则其他条款或部分
      仍然有效,相关各方应当遵守、执行。

      第六十条 争议解决
      本规则未尽事宜以及在执行本规则中发生争议,拍卖当事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拍卖行业惯例协商解决,协商
      不成可向本公司注册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六十一条 特别提示
      根据我国文物保护法和国家有关规定限制出境的拍卖品,买受人如将携运出境,须依法另行办理出境审核手续。

      第六十二条 语言文本
      本规则以中文写就,英文文本为参考文本。中文文本如与英文文本有任何不一致之处,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六十三条 修改权
      本规则的修改权属于本公司,本公司有权根据实际情况随时对本规则依法进行修改,并且本规则自修改之日起自
      动适用修改后的版本。本规则如有修改,本公司将及时依法以本公司认为合适的方式公示,本公司有权不予另行单独
      通知。

      第六十四条 解释权
      本规则的解释权属于上海驰翰拍卖有限公司。

      第六十五条 施行时间
      本规则于2010年3月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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